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进一步促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联系人:卢业奋,黎鑫;联系电话:83210122,83380160)
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佛山市专利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专利项目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市级专利资助的经费在市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以下简称“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该专利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市。
(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公司和办事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发明专利需符合上述第(二)点的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且无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000元资助;没有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
(二)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70%给予资助。
(三)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且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肯定意见,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本条第(一)(三)(四)项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交按约定比例将资助金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的承诺书。
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九条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一)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50万元和3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市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资助5万元。
(四)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30万元。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支持佛山市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应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至少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每学年对单个学校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专利代理师考试合格资助
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六)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且从事全职认证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贯标服务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在佛山市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
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总公司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
在佛山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措施、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源的创新载体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对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心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核心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额以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的服务费发票为准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括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专利后补助外,增设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校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及管理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或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资助项目,按照市财政资金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各类专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设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申请人,应根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模板填写提交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区(镇街)、园区在制定专利资助政策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全面优化专利资助政策,防止资助额度合计数超过被资助人支出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由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出资组成,视业务发展需要确定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借助市场力量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要求移交后并入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途包括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等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运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日常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牵头机构。工作小组成员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及实际出资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正、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审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第六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区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监督资金管理人管理工作;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委托给具备条件的社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运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1家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统一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五)按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交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工作小组审议。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总额以超额累退方式计算,1亿元及以下按照年费率0.5%计算、1亿元—5亿元(含5亿元)按照年费率0.25%计算、5亿元以上按照年费率0.1%计算。绩效奖励按照当季度企业新增获得融资备案总额的0.25%计算。管理服务费按季度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列支。计算方式:季度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池总额X年费率X ¼+季度融资备案总额X0.25%。
第九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市内企业和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库,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入库企业须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佛山市为主要纳税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入库: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列入佛山市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拥有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五)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六)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及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入库采取定期入库和实时入库。定期入库指资金管理人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根据入库申请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资金管理人审核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形成入库企业名单。实时入库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向资金管理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资金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先行入库获得扶持,资金管理人再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合作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的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工作小组审核纳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需开发设计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须向资金管理人申请备案。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进行调整申请。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负责提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优先选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提交产品方案后自动延续成为合作机构。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资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工作小组同意,由资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仅按规定和约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本金损失的70%。风险补偿项目到期前,企业因特殊情况,合作机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可连续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超过3年(含3年)。
第五章 项目申请流程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申请流程: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报资金管理人进行风险补偿项目审查。资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四)资金发放。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主导负责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提供贷后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借款企业出现逾期;
(二)合作机构认为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三)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90天以上,且合作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从合作机构向借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之日开始计算)尚未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工作小组。补偿方案经工作小组批复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四)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本金损失,经向资金管理人申报,并由工作小组审议确认后,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实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5%),或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含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九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恢复正常后,经工作小组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工作小组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工作小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小组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解除与资金管理人的委托关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接受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的监督。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应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成员及市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1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佛科〔2016〕133号)按程序清理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录库内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升级企业)。
第三条 奖励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6,000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1200元,区级财政奖励4800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于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二)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升级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升级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原件核对);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1-8月申报材料,于2021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9-12月和2020年1-8月申报材料,于2022年3月30日前收取2020年9-12月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初审,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见附件2)。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区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申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资金落实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复核确定的转型升级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报批。
(三)审批后,市财政局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给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给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
(二)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获得奖励的升级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个体工商户所在区负担为主,市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出处:http://www.foshan.gov.cn/fspubgov/szdw/0600/201909/t20190930_7588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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